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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7月1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宣布果真征求《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治理暂行划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划定中提出30MW/30MWh以下储能电站建设工程,接纳抽查巡检和并网前阶段性检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质量监督。
该暂行划定所称电力建设工程,是指经有关行政机关审批、批准或备案,以生产、输送电能或提升电力系统调理能力为主要目的,建成后接入公用电网运行的发电、电网和储能电站建设工程。所称规模以上电力建设工程是指——110千伏及以上电网工程、单机容量300兆瓦及以上火电工程、核电工程(不含核岛)、装机容量50兆瓦及以上水电工程、装机容量150兆瓦及以上海上风电工程、装机容量50兆瓦及以上陆上风电工程、装机容量50兆瓦及以上光伏发电工程、太阳能热发电工程、单机容量15兆瓦及以上农林生物质燃烧发电工程、额定功率为30兆瓦且容量为30兆瓦时及以上储能电站工程。
原文如下: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果真征求《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治理暂行划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增强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治理,包管电力建设工程质量,国家能源局研究起草了《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治理暂行划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果真征求意见。民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法提出反响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方法发送至:gchch @nea.gov.cn。
二、通过信函方法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路46号国家能源局电力宁静监管司,邮政编码:100045。
意见反响截止日期为2022年7月31日。谢谢您的加入和支持!
附件: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治理暂行划定(征求意见稿)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22年6月27日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治理暂行划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增强对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治理,包管电力建设工程质量,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治理条例》《电力宁静生产监督治理步伐》等有关执规律则,制定本暂行划定。
第二条凡从事电力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运动及实施对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治理的,必须遵守本暂行划定。
本暂行划定所称电力建设工程,是指经有关行政机关审批、批准或备案,以生产、输送电能或提升电力系统调理能力为主要目的,建成后接入公用电网运行的发电、电网和储能电站建设工程。
电力建设工程配套铁路、水运等专业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治理,另有划定的从其划定。其他行业建设工程配套电力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治理,从其行业划定。
第三条电力行业实行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治理制度。
国家能源局卖力全国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治理,组织拟订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治理政策步伐并监督实施,由电力宁静监管司归口。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依职责担负所辖区域内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治理。电力可靠性治理和工程质量监督中心(以下简称可靠性和质监中心)凭据国家能源局委托,担负研究拟订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政策步伐及实施相关具体事情的职责,卖力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信息统计、核查、宣布等事情。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力治理部分依职责卖力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治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分应在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批准或备案文件中见告建设单位按国家有关划定治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四条 国家能源局向社会宣布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电力质监机构)名录和监督规模。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治理,由政府电力治理部分委托电力质监机构具体实施。电力质监机构要增强能力建设,确保具备与质量监管事情相适应的条件和水平。电力质监机构对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结果卖力。
第五条电力质监机构凭据依法依规、严谨务实、清正廉洁、优质高效的原则,独立、规范、公正、果真实施质量监督。
第六条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管事情应增强“互联网+”等信息通信技术应用和技术立异,不绝提升质量监管事情效能。
第七条电力质监机构不得向电力建设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以下简称工程参建各方)收取质量监督用度。
第二章 工程参建各方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八条工程参建各方依法对电力建设工程质量卖力。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担负首要责任。工程参建各方要推进质量治理标准化,提高项目治理水平,包管电力建设工程质量。
第九条电力建设工程实行质量终身责任制。工程开工建设前,工程参建各要领定代表人应签署授权书,明确本单位在该工程的项目卖力人。项目卖力人应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允许书,对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工程质量担负相应终身责任。
第十条工程参建各方应支持配合电力质监机构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实时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并包管真实、准确、齐全。关于质量监督发明的问题,建设单位卖力组织工程参建各方完成整改闭环,并对整改闭环真实性卖力。
第三章 质量监督实施
第十一条电力质监机构依据国家能源局宣布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纲要(以下简称质监纲要)和有关划定,对工程参建各方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电力质监机构对电力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凭据工程类别、规模、建设周期等特点,按以下原则分类实施。
(一)规模以上电力建设工程,凭据质监纲要划定程序及内容进行质量监督。
(二)装机容量6兆瓦及以上、规模以下发电建设工程,规模以下储能电站建设工程,接纳抽查巡检和并网前阶段性检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质量监督。
(三)10千伏以上、规模以下电网建设工程,接纳抽查巡检方法进行质量监督。
(四)装机容量6兆瓦以下发电建设工程、10千伏及以下配网建设工程、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电力建设工程,不需进行质量监督。
第十三条 电力质监机构依照下列程序对电力建设工程进行质量监督。
(一)第十二条第(一)、(二)类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程序:
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向电力质监机构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申请。对切合划定条件的申请,电力质监机构应予受理,并于7个事情日内完成质量监督注册、出具质量监督计划,第十二条第(二)类电力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计划中应明确抽查巡检安排。
工程建设历程中,建设单位应凭据质量监督计划和工程进度,提前10个事情日提交阶段性质量监督申请,电力质监机构应实时开展阶段性质量监督检查、出具整改意见书,建设单位应实时组织完成质量监督查出问题的整改闭环。
工程并网前阶段性质量监督检查后,对切合要求的项目,电力质监机构应于7个事情日内向建设单位出具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并网意见书。
建设单位组织完成质量监督查出的全部问题的整改闭环后,电力质监机构应于20个事情日内出具质量监督报告,并按划定报送有关单位。
(二)第十二条第(三)类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程序:
建设单位应在年度建设计划宣布1个月内,集中提交年度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申请,对切合划定条件的申请,电力质监机构应予受理,并于7个事情日内完成质量监督注册、出具质量监督计划,质量监督计划中应明确抽查项目比例及巡检频次。
电力质监机构应按质量监督计划组织开展抽查巡检、出具整改意见书,建设单位应实时组织完成质量监督查出问题的整改闭环。
凭据年度抽查巡检情况,电力质监机构应于次年1月底前完成质量监督报告,并按划定报送有关单位。
第十四条电力质监机构开展质量监管事情时,有权接纳下列步伐: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明工程参建各方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问题,出具整改意见书,责令限期纠正;发明保存涉及结构宁静和使用功效的严重质量缺陷、工程质量治理失控时,有权接纳责令暂停施工或局部暂停施工等强制步伐;对发明质量隐患的工程有权责令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结果缺乏格的,责令整改。
第十五条 电力质监机构选派质量监督组开展现场监管事情时,组长或带队人员应由质量监督机构专职人员或举办单位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力的人员担当。
质量监督组现场出具的整改意见书须经质量监督组全体成员和建设单位项目卖力人配合签字确认。如建设单位对整改意见书有异议的,可于收到整改意见书之日起5个事情日内向电力质监机构提出复查申请,电力质监机构应于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事情日内出具复查意见。
第四章 监督治理
第十六条国家能源局、省级人民政府电力治理部分依职责对电力质监机构进行考核,有关考核步伐另行制定。
电力质监机构要认真履行工程质量监督职责,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可靠性和质监中心及地方政府电力治理部分要增强对电力质监机构的监督指导。
电力质监机构举办单位要包管电力质监机构正常运转。
第十七条电力质监机构在工程质量监督历程中发明重大质量问题应按划定实时报告。
第十八条 参建各方违反《建设工程质量治理条例》相关划定的,由电力质监机构向委托其实施质量监督的行政机关进行报告,委托行政机关对相关企业实施行政处分,其中委托行政机关为国家能源局的,由工程项目所在地派出机构实施行政处分。
电力调理机构为未取得质量监督并网意见书的电力建设工程治理并网的,由调理机构所在地派出机构责令纠正。
第十九条 电力建设工程爆发工程质量事故的,凭据“尽职免责、失职追责”的原则,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治理应建立信用允许制度。工程参建各方和电力调理机构应作出信用允许。
第二十一条本暂行划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中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纳入信用纪录,实施失信惩戒。
第二十二条 电力质监机构要建立廉洁自律允许和交底制度。在每一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管事情结束后,国家能源局通过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信息系统,就电力质监机构及专家廉洁质监情况书面回访建设单位并存档留底,对违反廉洁从业划定的质量监督人员,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电力建设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暂行划定所称规模以上电力建设工程是指110千伏及以上电网工程、单机容量300兆瓦及以上火电工程、核电工程(不含核岛)、装机容量50兆瓦及以上水电工程、装机容量150兆瓦及以上海上风电工程、装机容量50兆瓦及以上陆上风电工程、装机容量50兆瓦及以上光伏发电工程、太阳能热发电工程、单机容量15兆瓦及以上农林生物质燃烧发电工程、额定功率为30兆瓦且容量为30兆瓦时及以上储能电站工程。
第二十五条军事电力建设工程,核电站核岛工程,装机容量50兆瓦以下小型水电建设工程,农村水电站及其配套电网工程,企业自备电厂工程,余热余压余气发电、垃圾燃烧发电、工业园区热电联产等兼具电力属性的市政和综合利用工程,用户电力设施工程等不适用本暂行划定。需接入公用电网运行的以上建设工程,按其行业划定或由地方政府有关部分委托相应质监机构进行质量监督。
第二十六条本暂行划定自宣布之日起施行。
文章来源:北极星储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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