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储能实质上为独立储能运营的一类商业模式。独立储能指的是独立储能电站。其独立性体现在可以以独立主体身份直接与电力调理机构签订并网调理协议,不受位置限制。“共享储能”看法最早由青海省于2018年提出,青海省将共享储能的充放电模式由每日“一充一放”调解为“多充多放”,通过提高储能电站利用率来实现经济收益。共享储能是由第三方或厂商卖力投资、运维,并作为出租方将储能系统的功率和容量以商品形式租赁给目标用户的一种商业运营模式,承继“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向承租方收取租金。用户可以在效劳时限内享有储能充放电权力来满足自身供能需求,无需自主建设储能电站,大幅减低原始资金投入。第三方投资建设的集中式大型独立储能电站将原本仅效劳于简单个体的储能效劳于多个个体,通过科学地协调控制,为用户提供有效效劳。
2021年以来,山东、湖南、浙江、内蒙等多个省份陆续出台了储能建设指导意见,勉励投资建设共享(独立)储能电站,研究建立电网替代性储能设施的本钱疏导机制,接纳政策倾斜的方法激励配套建设或共享模式落实新型储能的新能源发电项目,共享储能看法获得进一步推广和外延。
独立储能电站中“独立”是指与之前与新能源或者火电厂联合方法的区别,是一个身份简直认;而“共享”强调一种商业模式,由单线条酿成了网络互联的模式。
收益模式
全国已推行的共享储能可大致分为以下几类模式:
· 为新能源电站提供储能租赁效劳,获取租赁收益。该方法是目前大部分独立共享储能电站最焦点的收益来源。
· 通过与新能源电站进行双边竞价或协商交易,通过储能电站“蓄水池”功效进行“低充高放”,降低新能源电站弃电率,实现双方利益共享和分摊。该模式主要以青海等新能源消纳形势严峻的省委为代表。
· 通过单边挪用加入电力辅助效劳,储能电站获取调峰、调频效劳费等,主要以山东、青海、甘肃等省份为代表。
· 在一些电力现货试点省份,通过加入电力现货市场,实现峰谷价差盈利,例如山东。
共享租赁
共享储能是由第三方或厂商卖力投资、运维,并作为出租方将储能系统的功率和容量以商品形式租赁给目标用户的一种商业运营模式,承继“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向承租方收取租金。用户可以在效劳时限内享有储能充放电权力来满足自身供能需求,无需自主建设储能电站,大幅减低原始资金投入,充分考虑储能建设的本钱和合理收益。
对共享储能投资商而言,容量租赁用度是稳定的收入来源,海内一般在250-350元/kW/年之间,关于一座100MW的共享储能电站而言,容量租赁用度可达2500-3500万元/年。